据国家卫健委消息,为了保障疫苗接种质量和安全,防止疫苗造假、以次充好等行为,国家卫健委注意到最近存在的《关于不断提升疫苗监管和服务水平的若干意见》中发布了九不准:
1. 不准组织或参与销售假劣疫苗;
2. 不准使用过期疫苗;
3. 不准随意更换疫苗生产厂家;
4. 不准在疫苗生产环节使用劣质原材料;
5. 不准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进行疫苗接种;
6. 不准挤占、挪用或私分疫苗接种费用;
7. 针对疫苗异常反应不准瞒报、漏报、谎报或迟报;
8. 不准在疫苗批签发环节发生违规行为;
9. 不准泄露疫苗接种对象个人信息。
以上九不准是疫苗监管的底线,需要得到各级监管部门和管理员的认真贯彻执行,确保公众健康安全。